2006/08/31初版;2013/04/26修訂;2014/02/06三版(增訂藏文,配合藏文段落合併消文_20060901,移除超連結);2017/08/24四版(藏文改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版四家注)
論之本文——p. 01306
證正法者,謂是如其前決擇時,所決擇已而起修行。故彼二種,成為因果。
p. 01306
tib.p. 01720
རྟོགས་པའི་བསྟན་པ་ནི་གཏན་ལ་ཕེབས་པ་ན་ཇི་ལྟར་གཏན་ལ་ཕབ་པ་ལྟར་བསྒྲུབ་པ་ཡིན་པས་དེ་གཉིས་རྒྱུ་འབྲས་སུ་འགྲོ་བ་ཡིན་ཏེ།
tib.p. 01801
消文紀錄——
前半段本文以如下的標點符號形式理解:
證正法者,謂是如其前決擇時所決擇已,而起修行。
證正法者:所謂修行的正確途徑。《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三云:「彼於爾時。由聞思慧。名趣正法。由修慧故。名近正法。由諦通達。名證正法。」
謂是如其前決擇時所決擇已,而起修行:也就是說,依照前面(指教正法)的正確軌則選擇之後,就照著去(如理)修行。如……,而……:依照……就……。如,動詞,「順從,依照」之義,例:「如約,如命,如理」。而,連接詞,「則,就」之義,例:《易經‧繫辭》:「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決擇,請參考消文(2006/05/30)。已,完畢,完成。修行,請參考消文(2006/03/09)。
故彼二種,成為因果:所以教證兩者之間建立了因果關係。故,所以。彼二種,指教正法與證正法。成為,變為。因果,梵語हेतु फल (hetu-phala),教佛主張一切法從因緣而生,有因必有果。【《俗語佛源》】云:「佛教用以說明一切事物聯繫、影響和生滅變化的基本理論之一。」【丁福保《佛學大辭典》】:「(術語)因者能生。果者所生。有因則必有果。有果則必有因。是謂因果之理。」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宗大師在開示過教正法的涵義之後,再接著為我們開示證正法,他說,證正法就是依照教正法的正確軌則選擇之後,就照著去如理修行。
接著宗大師在這裡簡單做成結論,告訴我們,教正法與證正法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先要決擇受持道理修行正軌,然後決擇已起而修行之。其中,教正法為因,證正法是果。當然也再度闡明更須別求修法軌者是為錯謬。在這裡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宗大師說的是成為因果,不是互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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