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消文(2006/08/21)

2006/08/21初版;2013/04/26修訂;2014/02/05三版(增訂藏文,移除超連結)2017/08/10四版(藏文改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四家注)

論之本文——p. 01208

說彼等中,不顯內義,唯是開闢廣大外解,執為可應輕毀之處,是集誹謗正法業障。

p. 01209

tib.p. 01701

དེ་དག་ལ་ནང་གི་དོན་མི་སྟོན་པའི་ཕྱིའི་གོ་རྒྱ་ཙམ་གཅོད་པའོ་ཞེས་བརྙས་པའི་གནས་སུ་འཛིན་པའི་ཆོས་སྤོང་བའི་ལས་ཀྱི་སྒྲིབ་པ་གསོག་པར་ཤེས་པར་བྱའོ།།

tib.p. 01702

消文紀錄——

說彼等中:說那些當中。彼等,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7/10)。在本文中,指前段本文所述之無垢經續無垢釋論

不顯內義:沒有彰顯內在意義,內在意義指佛法精要。

唯是開闢廣大外解:只是披露廣泛而博大的表面解釋。唯,副詞,只有。唯是,只是。開闢,開拓,闢建,在本文中可作披露解釋。廣大,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6/07),不過,在這裡似乎有反諷意味。外,外表的。外解,表面的解釋。

執為可應輕毀之處:誤以為應該可以隨便毀棄的部分。執,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8/20)執為,把它當作(通常都指錯誤的),誤以為。可應,應該可以。輕,副詞,隨便地,不在乎地。毀,毀棄。處,事物的某一部分。

是集誹謗正法業障:於是積集了謗法的業障。是,連接詞,於是,表示前因後果。集,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5/25)正法,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1/23)業障,如前所釋,見消文(2006/08/06)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因為有前面的誤解,就認為那些無垢經續無垢釋論並沒有彰顯佛法精要,只是披露了廣大的表面意涵,所以誤以為應該可以隨便毀棄,於是(不知不覺中)積集了謗法的業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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