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初版
2014/02/05修訂(移除超連結)
晚間完成卷十八之頁碼分行網頁編輯,發覺p. 436第五行末的毀謗,與今日消文進度p. 12第九行之誹謗不同。查過《國語辭典》關於這兩種辭彙的用法,似乎並沒差別,特記錄待澄清。
2006/08/22 17:30
茲將針對誹謗與毀謗在本論之使用情形摘錄如下:
誹謗:卷一、五、十一、十八、二十一、以及卷二十三。
毀謗:卷一、二、四、九、十、十一、十八、十九、二十、以及卷二十三。
因為卷一同時有兩種寫法,故試以卷一為樣本,採集結果
誹謗只一處,即近日消文之p.12第九行是集誹謗正法業障。
毀謗則有六處:p.11第六行甚易生起尤重異熟毀謗正法深厚業障。p.14第十二行毀謗正法。p.15第二行若毀謗法。p.15第三及第四行若毀謗契經。p.16第七行不應於彼起毀謗。
據以簡單結論:這兩辭彙的意思與用法沒有差別,在本論中顯然毀謗的使用次數較多於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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