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3
論之本文──p.13502
第三其果分三。異熟果者。謂十業道,一一皆依事及三毒上中下品,有三三等。〈本地分〉說,此中上品殺生等十,一一能感生那落迦,中十一一感生餓鬼,下十一一能感旁生,十地經說,中下二果與此相違。
寫完這一段落的論源紀錄之後,重新思惟如下不解之處:
這段本文僅述其果分三,然而在查閱《瑜伽師地論》時,於卷第九〈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六〉讀到:
與果門者。有五種應知。一與異熟果。二與等流果。三與增上果。四與現法果。五與他增上果。與異熟果者。謂於殺生親近修習多修習故。於那洛迦中受異熟果。如於殺生。如是於餘不善業道亦爾。是名與異熟果。
是故生起為什麼《廣論》中關於這部分,僅述前三種果門?
又,後續說依事及三毒上中下品,分別感生地獄、餓鬼、與旁生,可是尚未見得如何差別上中下品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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