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9初版;2019/11/01修訂(重編版面;移除超連結;增訂藏文;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版四家注)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者,亦是貪欲。
p. 12711
tib. p. 17120
ཕ་མ་དང་བུ་དང་ཆུང་མ་དང་བྲན་ལ་སོགས་པ་དང་ཚངས་པ་མཚུངས་པར་སྤྱོད་པའི་ཡོ་བྱད་ལ་འདོད་པ་བསྐྱེད་ན་ཡང་བརྣབ་སེམས་སོ།།
tib. p. 17202
消文紀錄——
這段本文我以如下標點符號形式理解:——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者,亦是貪欲。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此外,對父母、妻子、子女、僕人等,以及……。消文者按,〈攝決擇分〉中列有父母、妻、子、奴婢、作使、朋友、宰官、親戚、兄弟等。
同梵行者:同行。【明‧一如《三藏法數》】:「同梵行者,謂同修淨行之人也。」
所有資具:一切的資生之具。
發欲得者,亦是貪欲:(都)生起希望獲得的欲念,這樣也是貪欲。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是本論為闡述非圓滿貪欲之理所舉最後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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