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9

消文(2009/03/19)




2009/03/19初版;2019/11/01修訂(重編版面;移除超連結;增訂藏文;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四家注)


論之本文——p. 12710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者,亦是貪欲。


p. 12711


tib. p. 17120


ཕ་མ་དང་བུ་དང་ཆུང་མ་དང་བྲན་ལ་སོགས་པ་དང་ཚངས་པ་མཚུངས་པར་སྤྱོད་པའི་ཡོ་བྱད་ལ་འདོད་པ་བསྐྱེད་ན་ཡང་བརྣབ་སེམས་སོ།།


tib. p. 17202


消文紀錄——


這段本文我以如下標點符號形式理解:——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者,亦是貪欲。


又於父母、妻、子、僕等:此外,對父母、妻子、子女、僕人等,以及……。消文者按,〈攝決擇分〉中列有父母、妻、子、奴婢、作使、朋友、宰官、親戚、兄弟等。


同梵行者:同行。【明一如《三藏法數》】:「同梵行者,謂同修淨行之人也。」


所有資具:一切的資生之具。


發欲得者,亦是貪欲:(都)生起希望獲得的欲念,這樣也是貪欲。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是本論為闡述非圓滿貪欲之理所舉最後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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