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7初版;2014/03/13修訂(重編版面,增訂藏文,移除超連結);2019/02/22三版(藏文改採泰式分散對齊,嵌入ཏྲེ་ཧོར།版四家注)
論之本文——p. 02207
於何等境應說不說,所有差別者。
p. 02207
tib. p. 03008
བབཞི་པ། ཡུལ་གང་ལ་བཤད་པ་དང་མི་བཤད་པའི་ཁྱད་པར་ནི།
tib. p. 03008
消文紀錄——
於何等境應說不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說法者)應該或不應該宣講正法。於,在。何等,【教育部《國語辭典》】:「疑問詞,什麼樣。」又:「感歎詞,多麼。」境,情況,例如:「家境、順境、漸入佳境」等。本論前已出現者有東薩賀勝境,摩羯陀境內,都屬一般對實體空間區域之用語。今日本論本文中之境則為對於現象狀況之抽象描述。至於,佛學用語方面,境之梵語有विषय (viṣaya)、 अर्थ (artha)、 गोचर (gocara)等,根據《佛光大辭典》之解釋,其意思依序分別為感覺作用之區域、對象、思惟之對象。【丁福保《佛學大辭典》】:「(術語)心之所遊履攀緣者,謂之境。如色為眼識所遊履,謂之色境。乃至法為意識所遊履,謂之法境。」六根(眼耳鼻舌身意)所引起之感覺思惟對象即是六境(色聲香味觸法)。細查梵語辭典,這三個字彙都另有作「塵」之解釋,因其能染汙人心,故六境又名六塵。應說,應該說。不說,不應該說。
所有差別者:所有的區別。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是科判說法軌理分四之四的標題,宗大師在這節當中開示,細分所有應該或不應該宣講正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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