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30初版
2015/07/09修訂(取消黑底白字樣式)
廣論第277頁倒數第2行到第278頁第1行之句讀問題
先說何謂「句讀」,這是古人處理文章「停頓」與「休止」的方式,以「點」和「圈」來表示,就如《廣論》中的標示形式。
4/28晚上母班研討進度來到「應施外物之道理」(pp.27709~27806),其中第277頁倒數第2行到第278頁第1行: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以上是《廣論》第二版第十刷之句讀。
在課堂上,末學分享此段落之句讀如下: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可施求者);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可施求者)。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理由說明: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
此是就施物門應捨。
這段主旨為「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可施求者)」。又「作王時不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但是有一個例外情況(這是文中「唯」的涵義),如果是連同持有的村落、城邑、土地等一併施與時,「餘妻子等」是視同「可施求者」。
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可施求者);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可施求者)。
此是就所為門應捨。
參考第277頁第4行:「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由此可推知「如是不為墮惡趣因」實乃「諸戲樂具」應施之條件,與「唯持村等可施求者」無關。
又第277頁第5行:「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為害有情」,不應捨。故可知「罩羅等不損於他」可施求者;又第277頁第6行:「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不應捨。故「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可施求者。
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此亦是就施物門應捨。
此直接對應第276頁第11行:「有蟲飲食」,不應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