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論源(2009/04/22)

2009/04/22
論之本文──p.13111
此復猶如念住經云:「從佛法僧,雖取少許亦成重大。若不與取佛法僧物,仍以彼等同類奉還。盜佛法者,即得清淨,盜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淨,福田重故。若盜食物,當墮有情大那落迦,若非食物,則當生於諸獄間隙,無間近邊極黑暗處。」
論源紀錄──
T17 No. 721
元魏婆羅門瞿曇般若流支譯
《正法念處經》卷第一十善業道品第一
何者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盜。是則為上。彼佛法僧。若盜僧物。佛法能淨。盜佛法物。僧不能淨。若盜眾僧現食用物。墮大地獄。頭面在下。若取屬僧所常食物。則墮無間阿鼻地獄。寬廣闇等。以重福田。微少偷盜。以有心念。樂行多作。彼少偷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復懺悔。不生隨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


昂旺朗吉堪布譯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卷七
又念住經云:「若三寶之物,雖極微小,不與而取,後仍歸還。其物屬佛及法者,即當清淨。倘屬於僧,則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淨。若係食物,則墮大地獄。若是餘物,當於無間近邊之大黑暗獄中受生也。
分析者注──
雖然廣論之本文與元魏般若流支所譯,以及與略論釋所載,在文字上有相當大的差異,但仍能體會出其間旨趣相符處。若有尋獲類似經文,譬如於長阿含或中阿含,再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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