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初版;2019/12/30修訂(重編版面;移除超連結;增訂藏文,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版四家注)
事故者,謂於佛法僧諸尊重所,為損為益。
p. 13106
tib. p. 17702
གཞི་ནི། སངས་རྒྱས་ཆོས་དགེ་འདུན་བླ་མ་ལྟ་བུ་རྣམས་ལ་ཕན་གནོད་བྱེད་པའོ།།
tib. p. 17702
消文紀錄——
事故者:第四、由對象而判斷為重業的情形。
謂於佛法僧諸尊重所:也就是對佛法僧三寶及所有上師的處所。消文者按,根據〈本地分〉中之譯文,諸尊重所是作隨一種尊重處解。
為損為益:如果做出損害的行為或者做出有益的行為,這都是重業。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段本文闡釋造業對象為上師三寶處時,為損為益都是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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