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消文(2009/04/16)




2009/04/16初版;2019/12/30修訂(重編版面;移除超連結;增訂藏文,採泰式分散對齊,此段無ཏྲེ་ཧོར།四家注)


論之本文——p. 13106


事故者,謂於佛法僧諸尊重所,為損為益。


p. 13106


tib. p. 17702


གཞི་ནི། སངས་རྒྱས་ཆོས་དགེ་འདུན་བླ་མ་ལྟ་བུ་རྣམས་ལ་ཕན་གནོད་བྱེད་པའོ།།


tib. p. 17702


消文紀錄——


事故者:第四、由對象而判斷為重業的情形。


謂於佛法僧諸尊重所:也就是對佛法僧三寶及所有上師的處所。消文者按,根據〈本地分〉中之譯文,諸尊重所是作隨一種尊重處解。


為損為益:如果做出損害的行為或者做出有益的行為,這都是重業。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段本文闡釋造業對象為上師三寶處時,為損為益都是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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