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8

消文(2006/05/18)

2006/05/18初版;2013/04/12修訂;2017/06/10三版(藏文改採泰式分散對齊,並嵌入ཏྲེ་ཧོར།四家注)

論之本文——p. 00601

於聖教所作事中分二:一、於印度所作事理;二、藏中所作事理。    今初

p. 00601

tib.p. 00809

གསུམ་པ་ཡོན་ཏན་བརྙེས་ནས། བསྟན་པ་ལ་བྱ་བ་མཛད་པ་ལ་གཉིས། རྒྱ་གར་དུ་མཛད་ཚུལ་དང་། བོད་དུ་མཛད་ཚུལ་ལོ།། དང་པོ་ནི།

tib.p. 00810

消文紀錄——

於聖教所作事中分二:這是科文殊勝分三之三,原科文中作得已於教所作事業。請參考本論第二頁最後一行。在這裡作為本段落之標題,指出接下來要分成兩部分來敘述本論造者對佛教所作的貢獻。

一、於印度所作事理第一部分要介紹尊者在印度的時候與弘法利生相關的事業。

二、藏中所作事理第二部分要介紹尊者到西藏之後與弘法利生相關的事業。

今初:現在就開始介紹第一部分。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前面論述(造者)殊勝分三當中的一、圓滿種中受生事理;二、其身獲得功德事理。這兩部分可以說,都是介紹阿底峽尊者自利方面的成就。(造者)殊勝的第三段要談的是對於聖教所做的種種事蹟,主要分成兩大地區:印度地區和雪域。

白話文義:(尊者)在對於佛教所達成的眾多(宏法利生事業)成就當中,可以分成兩部分(來說):一、在印度的時候所從事的宏法利生事業;二、在西藏地區的時候,所從事的宏法利生事業。接下來要先說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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